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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次数:11679次   [返回列表]     打印

    一、申请范围:新设立的单位职工,应自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二、办理要件:

    1.单位介绍信;

    2.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查询在职人员自然情况登记表》(原件)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原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机关及事业单位落编通知单》或《编委口职工调动工资指标增减结算单》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5.自由职业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银行一类卡(折)。

    三、办理流程: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