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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4-07  浏览次数:5606次   [返回列表]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贷款管理工作,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省住建厅《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建办厅〔201732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违规提取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措施

    为有效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我中心将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料的核查力度,会同不动产、公安局、银行等有关部门信息互通互联进行核查。对伪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虚构住房消费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作如下处理:

    (一)将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人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在5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二)将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取消其5年内与公积金中心合作资格;

    (三)将骗提骗贷缴存人的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追回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并将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人、协助人行为报送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我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公司或个人代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请广大缴存人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误导,导致个人经济利益及信用受损。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47

     

     

    编辑  张海峰   

    一审  刘文秋

    二审  高迎华   

    三审  姜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