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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25823次   [返回列表]     打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黑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凡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黑龙江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四)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五)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六)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六个月(含)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

    二、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总额的80%。最高贷款额不超过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为55万元,夫妻共同贷款最高额为70万元;

    (二)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20%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信用良好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

    三、贷款的资料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须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以现房抵押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商品房

    (1)借款人、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离婚)证原件;

    2)借款人或配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收据或《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

    3)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两个月内有效);

    5)借款人银行卡(折)。

    2.购买二手房

    1)借款人、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离婚)证原件;

    2)借款人购房交易后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和《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两个月内有效);

    4)借款人银行卡(折)。

    (二)以按揭贷款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离婚)证原件;

    2.借款人购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借款人或配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首付款凭证原件;

    4.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两个月内有效);

    5.借款人银行卡(折)。

    注:以上三种购房资料有效期为3年。

    四、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进行贷款初审,复审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证;

    (二)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三)贷款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