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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策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9  浏览次数:40999次   [返回列表]     打印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农垦、电力分中心,绥芬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省农村信用社: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受委托银行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办法

    2013924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受委托银行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管理中心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半年考核一次,全年考核两次。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受委托银行资金结算、资金安全;

      ()受委托银行信息化工作;

      ()受委托银行服务质量;

      ()受委托银行日常工作配合。

      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年度考核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将于下一年度中止与受委托银行的委托关系: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违反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内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未经管理中心批准擅自划转,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业务被投诉,情况属实,给管理中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每年630日和1231日工作结束,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委托银行考核期内业务考核工作。

      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告知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九条  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要将上一年度对受委托银行两次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的考核结果,对考核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列入管理中心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受委托银行蓄意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经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调整下一个考核期受委托银行手续费。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存在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要对考核结果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对受委托银行业务年度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考核内容()